0591-83323150

0591-88203856

离岸企业健康发展的综合服务机构!

10年离岸业务咨询沉淀,用系统离岸思维落地,促进企业升级发展!                                         



企业全球离岸战略布局问题解决专家!


首页 >> 行业动态 >>知识分享 >> 境外投资问答500条
详细内容

境外投资问答500条

境外投资问答五百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编撰,共十三部分五百条问答,供企业跨境投资合规参考。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本制度与适用范围

1.1 立法背景与效力

1.2 适用范围与投资者

1.3 对外投资定义与八类活动

第二部分 中方投资额与控制

2.1 中方投资额的界定

2.2 控制与穿透认定

第三部分 核准管理

3.1 敏感类界定

3.2 核准程序与时限

第四部分 备案管理

4.1 备案分工与3亿美元

4.2 备案程序与时限

第五部分 前期费用、变更与有效期

5.1 前期费用

5.2 变更

5.3 有效期

第六部分 信息报告

6.1 境外再投资与返程投资报告

6.2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6.3 完成或终止情况报告

6.4 年度报告

6.5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与问询

第七部分 安全审查与监管

7.1 对外投资安全审查

7.2 监管机制

7.3 经营行为与材料责任

第八部分 外汇资金与部门联动

第九部分 财税联动

9.1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9.2 转让定价

9.3 境外子公司财税

9.4 税务合规与风险

第十部分 对外投资保护

10.1 保护体系

10.2 重大不利情况

10.3 反制与救济

第十一部分 法律责任

11.1 信用与失信惩戒

11.2 禁止类投资

11.3 未核准备案与虚假

11.4 不正当手段与禁入

11.5 报告与信息责任

11.6 国家安全相关责任

11.7 金融企业与专业机构

11.8 责任减免与程序

第十二部分 港澳台与金融投资渠道

12.1 港澳台地区投资

12.2 金融投资渠道

第十三部分 福建企业实务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编撰,共十三部分五百条问答,供企业跨境投资合规参考。

第一部分 基本制度与适用范围

1.1 立法背景与效力

Q001 什么是《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26年第49号令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七十六条,是我国对外投资(ODI)监管领域现行最新的部门规章,同时废止2017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

Q002 什么是《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答】由国务院以837号令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是我国首部以行政法规层级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立法,是49号令的上位法。

Q003 837号令与49号令是什么关系?

【答】837号令是上位行政法规,49号令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837号令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二者构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级结构。

Q004 违反49号令是否只是“程序问题”?

【答】不是。由于49号令落实上位行政法规,违反它不仅违反部门规章,也可能构成对行政法规的违反,法律后果与信用影响显著加重。

Q005 49号令何时施行、何时废止旧规?

【答】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第11号令)于同日起废止。

Q006 49号令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对外投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Q007 49号令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837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Q008 与11号令相比,49号令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答】主要集中在六方面: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中方投资额宽口径(纳入技术、数据等);境外再投资与返程投资统一报告;引入前期、完成终止与年度报告;安全审查独立成项;法律责任体系更细化。

Q009 49号令体现的监管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从“准入管理”走向“全生命周期治理”,从单一部门走向多部门协同,从“办完手续”走向“持续合规”,并强调穿透式监管。

Q010 主管部门是谁?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对外投资进行指导、服务、监管和保护;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相应本地职责。

Q011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指谁?

【答】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Q012 企业可以通过什么系统办理ODI手续?

【答】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网络系统),投资者应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和报告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网络申报的,可另行用纸质材料。

Q013 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谁发布?

【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配套格式文本、操作要求以最新版本为准。

Q014 投资者可否就ODI政策向主管部门咨询?

【答】可以。投资者可以就对外投资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是否属于核准、备案、报告范围,也可咨询并应得到告知。

Q015 837号令对“对外投资”定义的核心贡献是什么?

【答】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一“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的定义,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并确立“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将安全审查法定化。

1.2 适用范围与投资者

Q016 49号令适用于哪些投资?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的对外投资,即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Q017 “投资者”包括哪些主体?

【答】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三类。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Q018 居民个人被纳入投资者范围意味着什么?

【答】意味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被正式纳入监管视野,个人投资不再处于无明确归口的“灰色地带”,备案机关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

Q019 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备案细则现在明确了吗?

【答】投资者范围已明确,但个人投资的申报材料、敏感判断等操作细则尚待配套文件明确,建议持续关注并尽早梳理既有个人境外资产。

Q020 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投资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新设境外企业属于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活动,需按分类分级履行核准、备案或报告义务。

Q021 境内企业向境外既有企业增加投资是否适用?

【答】适用。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属对外投资活动,需纳入核准备案或报告管理。

Q022 境外再投资是否属于对外投资?

【答】属于。投资者在境外再投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并适用境外再投资报告等规则。

Q023 境内投资者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是否受监管?

【答】受监管。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应参照境外再投资报告的规定提交报告。

Q024 “其他组织”包括哪些?

【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其对外投资参照企业执行相关核准备案或报告义务。

Q025 中央管理企业如何界定?

【答】包括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其备案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Q026 地方企业的ODI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由注册地省级发改部门备案。

Q027 金融机构开展对外投资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同样纳入核准备案或报告管理。

Q028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如何管理?

【答】事业单位属“其他组织”,参照企业执行核准备案或报告义务,投资者是中央管理的由集团归口,地方管理的直接申报。

Q029 社会团体对外投资是否受监管?

【答】受监管,社会团体属“其他组织”,其对外投资参照企业执行。

Q030 居民个人的备案机关如何确定?

【答】为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Q031 个人通过QDII、港股通等金融渠道投资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一般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核准、备案、报告的规定;但若投资后获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或持股比例达到10%的整数倍等,则重新适用。

Q032 “控制”如何认定?

【答】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其他组织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支配其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Q03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什么意思?

【答】对投资者、对外投资、控制、中方投资额等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看实质而非仅看形式安排。

Q034 对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其他港澳台地区投资,以及通过港澳台企业再对境外投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Q035 对外投资主体是否必须是法人?

【答】不必。除企业外,其他组织乃至居民个人均可成为对外投资投资者并受相应监管。

Q036 个人境外资产安排是否都要纳入监管?

【答】凡属居民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均属本办法调整范围;建议尽早梳理并通过合规路径评估,避免游离于监管之外。

Q037 企业为投资目的在境外设立SPV是否属于对外投资?

【答】属于。新设境外企业属对外投资活动,且经境外SPV再投资也纳入报告或核准备案视野。

Q038 境外投资是否必须“直接”由境内主体完成才算?

【答】不必。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权益均属对外投资,穿透式认定适用。

Q039 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吗?

【答】享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国家支持按市场化原则开展。

Q040 自主权是否免除合规义务?

【答】不免除。自主决策不等于可以不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法定合规义务。

1.3 对外投资定义与八类活动

Q041 对外投资的定义是什么?

【答】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Q042 取得境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属于对外投资?

【答】属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是本办法列举的对外投资活动之一。

Q043 取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是否属于对外投资?

【答】属于,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属对外投资活动。

Q044 取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是否属于?

【答】属于,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属对外投资活动。

Q045 取得境外企业或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是否属于?

【答】属于,获得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属对外投资活动。

Q046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是否属于?

【答】属于,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属对外投资活动。

Q047 新设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属于?

【答】属于,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属对外投资活动。

Q048 通过协议、信托控制境外企业是否属于?

【答】属于,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资产属对外投资活动。

Q049 对外投资是否必须以货币出资?

【答】不必,可以投入资产、权益,也可以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开展。

Q050 以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是否属于对外投资?

【答】属于,以非货币资产权益投入同样构成对外投资,且技术、知识产权作价会计入中方投资额口径。

Q051 以提供担保方式参与境外项目是否属于对外投资?

【答】属于,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权益的活动属对外投资。

Q052 境外子公司用利润在当地新设公司是否算对外投资?

【答】算,属于境外再投资,投资者应按规定在实施前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Q053 境外子公司收购当地小股权是否算对外投资?

【答】属于对外投资活动,应按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则处理,境内投资者控制的境外主体再投资同样纳入。

Q054 境内投资者参股境外股权基金如何定性?

【答】属对外投资活动(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需纳入核准备案或报告范围判断。

Q055 对外投资“控制”是否只看出资比例?

【答】不只看出资比例,还看是否实质支配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Q056 同一活动是否可同时触发核准、备案和报告?

【答】不同义务可能并存,如敏感类需核准,投后可能还需报告,应按各自规则履行。

Q057 投资者在境外再投资是否也适用核准?

【答】若境外再投资属敏感类,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同样需履行核准程序。

Q058 境内投资者间接获得境外权益如何认定投资?

【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均属对外投资。

Q059 提供融资、担保而获得境外权益是否应申报?

【答】应申报,属对外投资活动,须按分类分级判断核准、备案或报告义务。

Q060 对外投资是否必须在实施前完成手续?

【答】属于核准、备案范围的,应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报告类义务按各自时限在实施前或发生后履行。

第二部分 中方投资额与控制

2.1 中方投资额的界定

Q061 什么是“中方投资额”?

【答】投资者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的总额。

Q062 中方投资额是否只统计货币?

【答】不是,采用宽口径,涵盖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及融资、担保。

Q063 通过境外子公司投入的资产是否计入中方投资额?

【答】计入。投资者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的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视同投资者投入,计入中方投资额。

Q064 技术、数据出资为何重要?

【答】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计入中方投资额,会直接影响备案层级(如3亿美元分界线)或是否触发核准。

Q065 “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视同投资者投入”有何含义?

【答】意味着穿透计算中方投资额,母子公司、境外SPV投入一并纳入,防止通过多层架构规避口径。

Q066 中方投资额是否影响核准备案层级?

【答】影响。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以下由省级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还触发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Q067 提供融资、担保是否计入中方投资额?

【答】计入,投资者或其控制境外主体提供融资、担保计入中方投资额总额。

Q068 中方投资额是否包括境外项目后续追加?

【答】属对外投资活动并计入相应口径,追加投资额变化达到一定幅度须办理变更(参考20%或1亿美元)。

Q069 如何准确测算中方投资额?

【答】按“直接+通过控制的境外主体投入”的口径,逐项核算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及融资担保。

Q070 股权作价投资如何计入中方投资额?

【答】以股权作价对外投资,其作价金额计入中方投资额。

Q071 债权方式投入是否计入?

【答】计入,债权属于中方投资额涵盖的资产权益之一。

Q072 数据资产作价是否计入?

【答】计入,数据属中方投资额宽口径涵盖范围,且与数据出境合规相关联。

Q073 知识产权许可或作价是否计入?

【答】计入,知识产权属中方投资额口径,作价或投入金额一并统计。

Q074 实物出资如何计价?

【答】按合理价值计入中方投资额,具体口径以申报要求为准,建议保留作价依据。

2.2 控制与穿透认定

Q075 “控制”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答】一是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二是虽无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支配其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Q076 未持股过半是否也可能构成控制?

【答】可能。若实质支配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即使表决权未过半也构成控制。

Q077 控制认定对监管有何影响?

【答】决定境外主体投入是否计入中方投资额、境外再投资报告是否适用、以及敏感属性是否向上穿透。

Q078 什么是“穿透式监管”?

【答】指监管穿透多层架构,依据实质认定投资者、控制、中方投资额等,防止借境外SPV规避。

Q079 通过境外SPV开展敏感类投资能否规避核准?

【答】不能。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对外投资,同样需履行核准程序。

Q080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何应用?

【答】对投资者、对外投资、控制、中方投资额等的认定按实质进行,形式安排不能规避认定。

Q081 境外SPV有当地小股东是否影响控制认定?

【答】不影响。只要境内投资者对SPV构成控制(表决权过半或实质支配),则穿透适用相关义务。

Q082 一致行动人持股如何认定?

【答】在金融渠道投资例外中,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达到相关比例(如控制权、10%整数倍)即重新适用本办法。

Q083 如何证明“实质支配”?

【答】依据董事会构成、决策权限、人事财务技术管理权限等综合判断,建议留存治理文件。

Q084 多层架构下如何确定直接投资者?

【答】按实质与申报要求确定申报主体,共同投资的按投资额较大一方牵头申请。

Q085 穿透认定是否影响境外再投资报告?

【答】影响,境内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再投资,需按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则处理。

Q086 实质性控制是否需书面安排?

【答】建议形成书面治理文件(章程、股东协议、表决安排等),作为控制认定的证据。

Q087 表决权过半但无实质管理是否算控制?

【答】表决权过半本身即构成控制,即使不参与日常管理。

Q088 控制境外股权基金是否适用穿透?

【答】适用,凡构成控制或实质支配,相关投入与投资活动纳入口径。

Q089 投资者变更是否影响控制认定?

【答】投资者增加或减少属需办理变更的情形之一,可能改变控制与申报主体。

Q090 是否可依据合同安排主张无控制?

【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合同安排下实质支配重要事项,仍可能被认定构成控制。

第三部分 核准管理

3.1 敏感类界定

Q091 哪些对外投资需要核准?

【答】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敏感类对外投资,核准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Q092 什么是敏感类对外投资?

【答】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等敏感因素的对外投资。

Q093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哪些?

【答】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等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限制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Q094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何把握?

【答】具体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或认定为准,企业遇不确定情形应咨询确认。

Q095 敏感行业包括哪些?

【答】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需限制对外投资的行业。

Q096 敏感行业目录由谁发布?

【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立项前应核对最新目录。

Q097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是否敏感?

【答】属于敏感行业,相关对外投资须核准。

Q098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是否敏感?

【答】属于敏感行业,涉及水电、尾矿库用水等环节的项目需逐项甄别。

Q099 新闻传媒行业是否敏感?

【答】属于敏感行业,涉及该领域的对外投资须核准。

Q100 “根据调控政策需限制投资的行业”如何判断?

【答】以国家法律法规与调控政策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敏感行业目录为准。

Q101 通过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投资能否只备案?

【答】不能,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投资,同样须履行核准。

Q102 境内技术输出加境外敏感业务如何判断?

【答】需结合实质判断,境内技术输出与境外敏感业务关联时可能触发敏感因素审查。

Q103 敏感类项目何时须取得核准文件?

【答】应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取得核准文件,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前完成。

Q104 投资目的地为敏感地区但行业非敏感如何处理?

【答】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属敏感类,须核准。

Q105 未建交国家的投资是否一律核准?

【答】属敏感国家和地区情形之一,相关对外投资须核准。

Q106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投资如何认定?

【答】属敏感国家和地区,须核准,且需关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义务。

Q107 国际条约限制对其投资的国家如何认定?

【答】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属敏感国家和地区,须核准。

Q108 敏感行业的“向上穿透”如何理解?

【答】境外项目虽表面普通,但境内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开展且实质涉及敏感业务,敏感属性穿透到境内,须核准。

Q109 核准是否由省级部门办理?

【答】不是,敏感类核准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不办理核准。

Q110 非敏感类是否一律备案?

【答】投资者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实行备案;投资者通过控制的境外主体开展的非敏感类投资则走境外再投资报告。

Q111 如何区分核准与备案?

【答】核心看是否属敏感类: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直接开展)备案,再据投资额确定备案层级。

Q112 对不确定是否敏感的项目怎么办?

【答】可向发展改革部门咨询,主管机关应告知;立项前做好敏感因素筛查。

Q113 敏感行业判断是否只看境外项目主营?

【答】不只,还需看境内投资者是否通过技术许可、管理服务、设备供应等方式实质参与敏感业务。

Q114 敏感类投资是否必须由投资者直接申请?

【答】由申报主体按规则申请,中央管理的集团归口,地方企业、个人直接提交。

Q115 核准与安全审查是否同一回事?

【答】不是。核准是程序性准入,安全审查是实质性国家安全评估,二者并行不互相替代。

3.2 核准程序与时限

Q116 核准申请由谁提交?

【答】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核准申请书并附文件;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总公司或总部提交,地方企业、个人直接提交。

Q117 核准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资者情况;对外投资方案(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内容规模、中方投资额等);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真实性合规性声明。

Q118 核准申请书可否委托机构编写?

【答】可以,可由投资者自行编写,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编写。

Q119 核准申请书和附件不齐怎么办?

【答】核准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Q120 “一次性告知”有何意义?

【答】防止反复要求补正拖延程序;逾期未告知即视为受理,对企业有利。

Q121 受理或不受理是否告知投资者?

【答】均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者需要凭证的可自行打印。

Q122 核准审查是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答】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Q123 核准机关可否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答】如确有必要,可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Q124 评估时限多长?

【答】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Q125 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

Q126 评估时间是否计入核准时限?

【答】不计入。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咨询机构评估时间。

Q127 核准决定何时作出?

【答】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情况复杂或需征求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Q128 核准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反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Q129 符合核准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应予核准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Q130 对明显违规项目可否直接不予核准?

【答】可以。对外投资违反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国际条约或威胁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不经征求意见、评估等程序直接不予核准。

Q131 核准审查中可否要求调整或澄清?

【答】可以,核准机关可建议调整申请书内容或要求对情况、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Q132 核准时限最长多少?

【答】常规20个工作日,可延长至最多3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Q133 核准申请被要求补正如何计算时限?

【答】受理自材料补齐或逾期视为受理起算,补正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Q134 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如何申请核准?

【答】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各方投资额相等的,书面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Q135 可否就核准决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答】不予核准有书面理由,企业可依行政救济程序处理;本问答为合规参考,具体救济路径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第四部分 备案管理

4.1 备案分工与3亿美元

Q136 哪些对外投资实行备案?

【答】投资者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即涉及投资者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

Q137 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谁?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

Q138 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谁?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

Q139 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谁?

【答】投资者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Q140 “3亿美元”分界线的意义是什么?

【答】决定备案层级:达到或超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以下由省级备案。

Q141 3亿美元按什么口径判断?

【答】按中方投资额(宽口径)判断,技术、数据出资等一并计入。

Q142 其他组织的备案机关如何确定?

【答】参照企业执行,即按中央或地方、投资额确定层级。

Q143 居民个人备案机关是谁?

【答】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Q144 属于备案范围的投资何时须取得备案通知书?

【答】应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取得备案通知书。

Q145 备案是否也可能触发核准?

【答】若项目实属敏感类,应走核准;备案机关发现不属于备案范围或权限的会告知。

Q146 备案可否委托机构编写?

【答】可以,投资者可自行提交,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但投资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Q147 备案与核准的文件效力是否相同?

【答】二者都是合规文件,均为银行外汇登记与资金结算所需,核准用于敏感类、备案用于非敏感类。

Q148 备案表不齐会怎样?

【答】备案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Q149 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或权限怎么办?

【答】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及时改走正确通道(如核准)。

Q150 备案受理与否是否告知?

【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者需要凭证可自行打印。

Q151 备案机关可否征求意见或评估?

【答】如确有必要,可参照核准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Q152 备案可否要求调整或澄清?

【答】可以,备案机关可建议调整备案表内容或要求进一步澄清、补充。

Q153 备案是否也适用“逾期视为受理”?

【答】适用,与核准一致。

Q154 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如何申请备案?

【答】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投资额相等的书面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Q155 备案层级如何影响福建企业?

【答】多数福建企业项目在3亿美元以下,走省级备案相对便利;需注意技术数据出资可能改变层级判断。

4.2 备案程序与时限

Q156 备案机关何时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应在受理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Q157 备案可否延长时限?

【答】情况复杂或需征求意见的可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

Q158 备案时限是否含征求意见时间?

【答】包含,但不含咨询机构评估时间。

Q159 备案发现违规如何处理?

【答】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Q160 备案最长时限是多少?

【答】常规7个工作日,延长后最多14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Q161 备案审查是否只做形式审查?

【答】以常规审查为主,但“如确有必要”可引入征求意见与评估,重大项目仍可能实质审查。

Q162 备案表格式文本由谁发布?

【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附件清单及格式以最新要求为准。

Q163 备案材料如何避免反复?

【答】资金来源、投资内容等栏目应具体、可核查,避免笼统表述。

Q164 备案通过后是否可立即出资?

【答】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再办理外汇登记等资金出境手续,方能合规汇出。

Q165 备案信息是否公开?

【答】核准、备案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

Q166 备案文件能否撤销?

【答】存在滥用职权、越权、违反程序、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等情形的,可依法撤销。

Q167 备案变更适用什么程序?

【答】发生应变更情形的,投资者应在情形发生前提出变更申请,程序时限参照备案执行。

Q168 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多长?

【答】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机关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Q169 备案延期决定时限是多少?

【答】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决定。

Q170 备案材料真实性责任由谁承担?

【答】投资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Q171 备案与核准的申报主体是否一致?

【答】一致,均为中央企业集团归口、地方企业及个人直接申报。

Q172 备案是否影响外汇出境?

【答】影响。属于备案范围的,未取得有效备案通知书,外汇、海关及金融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与结算。

Q173 备案后投资额变化怎么办?

【答】中方投资额变化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20%,或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应在情形发生前办理变更。

Q174 备案表与核准申请书可同时准备吗?

【答】可以分别按对应程序准备,但不能混用;敏感类走核准、非敏感类走备案。

Q175 备案是否需附可研报告?

【答】备案核心材料为备案表及附件清单,可研报告多用于核准;具体以附件清单为准。

Q176 备案机关职权限制有哪些?

【答】应按权限、程序、时限实施备案,不得越权、违反程序。

Q177 备案后项目终止如何报告?

【答】属于核准备案或报告范围的,应在完成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或终止情况报告。

Q178 备案变更是否也要网络申报?

【答】是,通过网络系统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例外可用纸质。

Q179 备案材料泄露如何处理?

【答】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征求意见、受委托评估的单位应依法保密,不得泄露。

Q180 备案通过后如何留档?

【答】建议打印备案通知书、受理凭证等留档,作为后续外汇、税务、审计的依据。

第五部分 前期费用、变更与有效期

5.1 前期费用

Q181 什么是对外投资前期费用?

【答】主要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为开展对外投资所预先支出的费用。

Q182 前期费用规模较大如何处理?

【答】可以参照核准、备案规定对前期费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Q183 经核准或备案的前期费用是否计入中方投资额?

【答】计入。经核准或备案的前期费用计入中方投资额。

Q184 前期费用未办理核准或备案能否支出?

【答】规模较大的前期费用建议先办理核准或备案;投入前期费用属“实施对外投资前……前期费用除外”的安排,应结合规则判断。

Q185 前期费用计入中方投资额有何影响?

【答】会影响中方投资额口径与后续变更判断,并可能影响备案层级。

Q186 中介服务费是否属前期费用?

【答】属于,中介服务费被明确列为前期费用的一种。

Q187 资源勘探费是否属前期费用?

【答】属于,资源勘探费被列为前期费用。

Q188 前期费用单独核准备案有何意义?

【答】使前期投入合规化并计入投资额,为后续正式核准备案与资金汇出衔接。

5.2 变更

Q189 哪些情形须办理核准备案变更?

【答】投资者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达原金额20%或以上,或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需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Q190 变更应在何时办理?

【答】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完成变更手续。

Q191 “20%”与“1亿美元”如何适用?

【答】为两条并列触发线,中方投资额变化达到或超过原金额20%,或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任一触发即应变更。

Q192 投资地点重大变化是否需变更?

【答】需要,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属应变更情形。

Q193 投资者增加或减少是否需变更?

【答】需要,属应变更情形之一。

Q194 主要内容和规模重大变化是否需变更?

【答】需要,属应变更情形。

Q195 变更程序与时限如何确定?

【答】参照核准、备案的程序和时限执行。

Q196 变更未办理有何后果?

【答】可能导致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外汇、税务与后续合规,甚至触发法律责任。

Q197 投资额略有变动是否都要变更?

【答】达到20%或1亿美元触发线才须变更,微小变动可结合实际与主管机关沟通。

Q198 变更是否需在原文件机关办理?

【答】是,向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

5.3 有效期

Q199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多长?

【答】均为2年。

Q200 需延长有效期如何申请?

【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

Q201 核准延期决定时限是多少?

【答】核准机关应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Q202 备案延期决定时限是多少?

【答】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决定。

Q203 有效期届满未延期会怎样?

【答】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影响资金出境与投后合规,务必在届满前办理。

Q204 延期申请最迟何时提出?

【答】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提出。

Q205 文件有效期与项目实际进度如何匹配?

【答】项目交割时间超出2年的,应评估延期或重新申报,确保文件在资金出境时有效。

第六部分 信息报告

6.1 境外再投资与返程投资报告

Q206 什么是境外再投资报告?

【答】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时,应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境外再投资报告。

Q207 境外再投资报告何时提交?

【答】在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提交。

Q208 境外再投资报告提交程序参照什么?

【答】参照备案分工执行,即按第十三条规定向对应层级发改部门提交。

Q209 哪些境外再投资需要报告?

【答】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

Q210 敏感类的境外再投资如何处理?

【答】属敏感类应履行核准,而非仅报告。

Q211 返程投资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应参照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定提交报告。

Q212 “实施投资”的时点如何把握?

【答】建议以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作为最保守起算点,实务中可与主管部门确认。

Q213 境外子公司用利润新设公司是否报告?

【答】属于境外再投资,应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Q214 境外子公司收购小股权是否报告?

【答】属于境外再投资,应按规则报告。

Q215 再投资报告是否限金额?

【答】非敏感类且由投资者控制的境外再投资均须报告,无论金额大小。

Q216 再投资决策在境外作出如何确保合规?

【答】建议建立集团境外投资决策备案归口管理,境外子公司投资行为经境内财务或法务确认合规后实施。

Q217 未报告境外再投资有何后果?

【答】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影响资金回流等后续合规。

Q218 返程投资报告与37号文登记是什么关系?

【答】两者制度并存、逻辑衔接;返程投资既要按本办法报告,也可能涉及外汇局37号文(汇发〔2014〕37号)登记。

Q219 境外再投资报告是否有凭证?

【答】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者可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Q220 再投资报告错误如何处理?

【答】发现未报、错报、漏报应及时补报或更正。

Q221 通过多层境外架构再投资如何报告?

【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境内投资者对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再投资进行报告。

Q222 境外再投资是否都要10个工作日前报告?

【答】是,非敏感类且由投资者控制的,应在实施投资前10个工作日提交。

Q223 返程投资是否同样10个工作日?

【答】是,参照境外再投资报告执行。

Q224 再投资报告未及时会影响什么?

【答】影响合规状态与后续资金、税务环节,应及时履行。

Q225 境外子公司再投资是否需境内母公司同意?

【答】为合规,建议境内母公司财务或法务确认后实施,以落实报告义务。

Q226 境外再投资属敏感类如何识别?

【答】结合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目录判断,敏感类须核准。

Q227 再投资报告是否区分金额大额小额?

【答】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一般均报告,不设金额门槛。

Q228 境外主体投资境内是否属返程投资?

【答】境内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对境内投资,属返程投资,应报告。

Q229 再投资报告提交主体是谁?

【答】境内投资者,通过网络系统向对应层级发改部门提交。

Q230 境外再投资报告的依据条款是什么?

【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提交分工。

6.2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Q231 什么是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答】对特定对外投资,投资者应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报告,告知有关信息。

Q232 哪些投资须提交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答】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对外投资。

Q233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何时提交?

【答】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的10个工作日之前提交。

Q234 什么是“重要前期工作”?

【答】主要包括:对外区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其他可能影响我国和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前期工作。

Q235 “对外区政府作出投资承诺”指什么?

【答】指向东道国政府作出投资承诺,构成重要前期工作,时点早于通常理解的签约。

Q236 签署投资协议是否触发报告?

【答】属于重要前期工作,应在签署前1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Q237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是否一定报告?

【答】是,1亿美元及以上即触发前期工作情况报告,独立于是否核准备案。

Q238 关乎外交关系的判断依据?

【答】结合项目性质、目的地与我国外交关系综合判断,涉及“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等可主动报告。

Q239 前期报告未提交有何后果?

【答】构成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

Q240 前期报告与其他报告是否重叠?

【答】可能并存,企业应按各报告规则分别履行,不因一种报告免除另一种。

Q241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在哪提交?

【答】通过网络系统,参照备案分工向对应层级发改部门提交。

Q242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适用吗?

【答】适用,所有信息报告均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Q243 前期报告是“非正式沟通”吗?

【答】是法定报告义务,同时也可结合主管机关指导进行前期沟通。

Q244 福建企业重大项目是否需重视前期报告?

【答】需要,大型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外交关系的,务必提前识别并履行。

Q245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的依据条款?

【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6.3 完成或终止情况报告

Q246 什么是完成或终止情况报告?

【答】属于核准、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范围的对外投资,在完成或终止后应提交的报告。

Q247 完成或终止报告何时提交?

【答】在对外投资完成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Q248 “对外投资完成”指什么?

【答】指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Q249 “对外投资终止”指什么?

【答】指投资者不再实施对外投资,或不再拥有对外投资形成的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Q250 完成时点如何判断?

【答】竣工、交割、投资额支出完毕等以先发生者判断,建议按最早触发节点启动报告。

Q251 项目终止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属于报告范围的对外投资终止应报告。

Q252 完成或终止报告在哪提交?

【答】通过网络系统,参照备案分工提交。

Q253 未按期提交完成或终止报告有何后果?

【答】构成未按规定报告,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

Q254 投后如何确保不遗漏完成终止报告?

【答】指定专人跟踪竣工、交割、投资额支出与终止节点,建立台账。

Q255 完成或终止报告的依据条款?

【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4 年度报告

Q256 什么是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答】投资者按年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将截至上年末的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Q257 年度报告何时提交?

【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报送截至上年末的信息。

Q258 年度报告报送什么内容?

【答】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有关信息,具体格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格式文本为准。

Q259 年度报告数据与境外报表是否要一致?

【答】应保持一致,避免系统填报数据与财税申报数据“两张皮”。

Q260 年度报告是否所有投资者都要报?

【答】属于报告范围的投资者应按年度报送,具体以配套要求为准。

Q261 年度报告提交主体如何确定?

【答】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分工,向对应层级发改部门提交。

Q262 年度报告未报有何后果?

【答】构成未按规定报告,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进入信用记录。

Q263 年度报告与商务部门联合年报的关系?

【答】两套系统可能并存,企业需关注数据一致性并分别满足要求。

Q264 年度报告中受歧视影响能否申请保护?

【答】可以。年度报告列明对外投资受外国组织或个人歧视性措施影响或受不合理剥夺限制的,应投资者请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措施。

Q265 反制措施有哪些?

【答】禁止或限制有关外国组织、个人在境内投资;禁止或限制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其他保护措施。

Q266 年度报告是否可以打印凭证?

【答】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者需要凭证可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Q267 年度报告错误如何处理?

【答】发现未报、错报、漏报应及时补报或更正。

Q268 年度报告与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是否不同?

【答】不同。年度报告是定期常态化义务,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是特定情形下的立即报告。

Q269 年度报告期间遇项目变动如何处理?

【答】按年度报告填报截至上年末信息;期间发生的变更、重大不利等仍按相应规则履行。

Q270 年度报告的依据条款?

【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6.5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与问询

Q271 什么是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答】对外投资及其资产权益存续期间,发生特定重大不利情形时,投资者应立即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报告。

Q272 哪些情形须立即报告?

【答】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等以致威胁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安全;外方要求转让、处分对外投资相关资产权益以致威胁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安全。

Q273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是义务还是权利?

【答】是义务,须立即报告;及时报告并主动改正的可减轻或免除相应行政处罚。

Q274 收到重大事项问询函如何处理?

【答】应按问询函载明的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逾期或敷衍可能触发监管措施。

Q275 问询函及回复可否被公示?

【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问询函及投资者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七部分 安全审查与监管

7.1 对外投资安全审查

Q276 什么是对外投资安全审查?

【答】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的实质性国家安全评估。

Q277 安全审查与核准备案是什么关系?

【答】二者并行不互相替代:核准备案是程序性准入,安全审查是实质性国家安全评估。

Q278 哪些项目可能触发安全审查?

【答】涉及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战略资源、关键基础设施等的境外投资及资产处分风险较高,具体审查办法待配套明确。

Q279 安全审查是否需协助配合?

【答】需要。有关组织、个人应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遵守安全审查决定。

Q280 安全审查决定是否必须遵守?

【答】必须遵守,拒不遵守可能承担相应后果。

Q281 取得备案通知书是否就无需安全审查?

【答】不是,安全审查独立于核准备案,项目仍可能需通过安全审查。

Q282 安全审查预判应在何时做?

【答】建议在项目立项与架构设计阶段即做预判,避免交易后期遭遇“一票否决”。

Q283 关键技术包括哪些?

【答】常见如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生物技术等,以配套规定为准。

Q284 重要数据跨境流动是否涉及?

【答】涉及,人口健康、自然资源、地理信息等重要数据跨境可能关联安全审查与数据出境合规。

Q285 战略资源投资是否敏感?

【答】能源、矿产、粮食等战略资源控制类项目安全审查风险较高。

Q286 福建新能源产业境外投资是否需预判?

【答】需要,锂电池、稀土等涉及技术、战略资源,应作安全审查预判。

7.2 监管机制

Q287 发展改革部门如何进行全过程监管?

【答】按分类分级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监督检查。

Q288 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调整投资方案;责令暂缓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

Q289 收到监管谈话如何应对?

【答】正视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升级为更重措施。

Q290 警示函意味着什么?

【答】提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应限期整改。

Q291 责令暂缓对外投资影响大吗?

【答】影响重大,直接限制投资活动,应尽快改正以解除暂缓。

Q292 协同监管涉及哪些部门?

【答】发改、商务、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趋紧。

Q293 境外投资是否投后还可能被抽查?

【答】可能,全过程监管涵盖投后,应建立应对抽查与在线监测的内控机制。

Q294 重大事项问询函多久须回复?

【答】按问询函载明的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Q295 监管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答】多数属非处罚性纠偏措施,但拒不改正可能升级为法律责任。

7.3 经营行为与材料责任

Q296 投资者应遵守哪些经营行为准则?

【答】不得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侵犯商业秘密、无正当理由低价倾销、以贿赂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Q297 申报材料责任由谁承担?

【答】投资者对自身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Q298 可否委托机构而免除自身责任?

【答】不能,投资者仍是申报材料的最终责任人。

Q299 专业服务机构有何义务?

【答】遵守法律法规、履职尽责、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Q300 受托机构违规有何后果?

【答】由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并商请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Q301 发现材料错误怎么办?

【答】应及时补报或更正,避免被认定虚假或误导。

Q302 社会举报是否可能触发监管?

【答】可能。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及个人可向发展改革部门告知或举报违规情况。

Q303 海外纠纷是否可能传导为境内合规问题?

【答】可能,驻外使领馆及当地信息可反馈至发改部门,应重视海外合规与关系维护。

Q304 信息报送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假或误导,不得重大遗漏。

Q305 报送不确定时怎么办?

【答】加强早期沟通,先沟通、后申报,降低误报漏报风险。

第八部分 外汇资金与部门联动

Q306 未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能否办理外汇出境?

【答】不能。属于核准备案范围的,未取得有效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海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Q307 金融企业能否为未合规投资办理结算?

【答】不能。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担保等业务。

Q308 外汇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取得发改委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凭其他材料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Q309 备案金额与实际汇出不一致怎么办?

【答】银行可能要求说明差异原因;差异较大建议办理备案变更或与主管部门沟通。

Q310 投资路径与备案不一致是否需处理?

【答】需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变更,构成则应办理变更,避免银行核查受阻。

Q311 境外资金用途与备案不符有何风险?

【答】可能触发外汇局非现场核查,应保持用途与备案一致。

Q312 资金从境内汇出后的境外再投资是否报告?

【答】可能产生新的境外再投资报告义务,须建立台账跟踪。

Q313 个人能否以购汇额度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答】不能。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如5万美元)不得用于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对外投资外汇渠道有限。

Q314 能否通过“蚂蚁搬家”规避外汇管制?

【答】不能,此类行为在大数据监测下易被发现,可能影响合规评级,应避免。

Q315 境外利润如何合规回流?

【答】利润、减资、股权转让对价、清算所得回流需与原ODI登记信息匹配,经银行审核。

Q316 境外再投资未报告影响资金回流吗?

【答】可能,银行会要求说明境外投资合规性,无法提供文件则回流受阻。

Q317 资金回流需审核什么?

【答】银行审核原ODI登记状态与本次资金性质、用途匹配。

Q318 退出时外汇资金回流如何处理?

【答】股权转让、清算等退出所得回流需审核原ODI登记状态,建议退出方案设计即咨询专业机构。

Q319 外汇登记在哪个环节办理?

【答】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凭文件及其他材料到银行办理。

Q320 发改与外汇信息是否共享?

【答】协同监管下信息共享趋紧,发改备案状态会影响银行外汇审核。

Q321 技术、数据出资是否影响资金出境?

【答】会计入中方投资额口径,且可能涉及技术出口、数据出境合规,进而影响整体申报。

Q322 境外资金回流用途如何界定?

【答】利润汇回、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等各有对应合规要求,应分类处理。

Q323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细则明确了吗?

【答】新办法将个人纳入投资者,但个人对外投资外汇细则尚待明确,现行购汇规则仍需遵守。

Q324 备案通知书是银行登记的必要文件吗?

【答】是。属于备案范围的,发改委备案通知书是银行办理登记的必要文件之一。

Q325 资金汇出前应核对什么?

【答】对照备案文件逐项核对投资金额、路径、用途,差异超10%建议主动办理变更。

Q326 未办外汇登记直接汇出有何风险?

【答】构成违规,可能影响外汇核查、合规评级并叠加ODI合规责任。

Q327 境外子公司账务与外汇匹配要注意什么?

【答】外汇收支、留存利润应与ODI登记与备案路径一致,避免“两张皮”。

Q328 前期费用支出如何走外汇?

【答】经核准备案的前期费用计入中方投资额,相关资金流出应纳入整体申报与登记。

Q329 境外增资是否需外汇与ODI联动?

【答】增资属对外投资活动,应评估境外再投资报告与外汇登记衔接。

Q330 境外并购股权交割对价如何汇出?

【答】在ODI核准备案与外汇登记齐备后,按合同对价与备案金额匹配汇出。

Q331 东道国要求本地资金安排是否影响?

【答】东道国资金、股比要求可能构成重大不利或需调整方案,应及时评估并报告。

Q332 境外利润留存境外再投资是否合规?

【答】境外子公司用利润再投资属境外再投资,应履行报告义务后合规实施。

Q333 银行会核查ODI程序完整性吗?

【答】会,银行审核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渠道手续的完整性。

Q334 备案金额与首期汇出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说明差异原因;属分阶段汇出的,保留合理依据,必要时办理变更。

Q335 境外资金用于收购当地资产是否需备案?

【答】收购境外资产权益属对外投资活动,应纳入核准备案或报告判断。

Q336 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用于投资如何处理?

【答】融资、担保计入中方投资额,境外融资安排应在申报中说明。

Q337 外汇合规与ODI备案先后关系?

【答】一般先完成ODI核准备案,再办理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

Q338 未合规对外投资能否得到银行支持?

【答】不能,金融企业依法不得为未履行核准备案或报告的投资办理资金结算、融资担保。

Q339 境外项目需要增资时如何操作?

【答】评估触发境外再投资报告或核准备案变更,按规则先办手续再增资。

Q340 东道国外汇管制如何应对?

【答】结合当地外汇法规与国内ODI、外汇合规统筹安排,必要时报告重大不利情况。

Q341 境外资金回流路径如何设计?

【答】应与原ODI登记与备案路径匹配,建议在财税专业机构协助下设计。

Q342 个人境外投资资金出境有哪些受限?

【答】现行个人购汇规则限制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具体渠道与细则待明确。

Q343 外汇局大数据监测关注什么?

【答】关注异常分拆、频繁换汇、用途不符等,切勿规避。

Q344 境外项目以设备等实物投资如何外汇?

【答】实物出资应按合理价值计入中方投资额并纳入申报,外汇按相应规则办理。

Q345 资金出境与回流如何形成闭环?

【答】事前以ODI文件办外汇登记,事中匹配金额路径,事后回流经审核与原登记对应,形成合规闭环。

第九部分 财税联动

9.1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Q346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能否抵免?

【答】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按规定抵免。

Q347 抵免的前提是什么?

【答】境外投资行为合规是重要前提,税务机关审核抵免申请时会关注是否履行ODI核准备案程序。

Q348 未办理ODI备案影响抵免吗?

【答】可能被质疑,影响抵免申请与退税进度,新规下风险显著上升。

Q349 境外子公司首次利润汇回前应做什么?

【答】核查ODI备案状态,确保投资合规后再申报抵免。

Q350 历史遗留未备案项目如何处理?

【答】在申请税收抵免前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评估补办可行性。

Q351 境外所得申报需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答】同步准备ODI备案文件、境外纳税证明等作为备查资料。

Q352 抵免限额如何确定?

【答】按境外所得与境内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具体以税法规定为准。

Q353 多层架构下境外所得抵免如何处理?

【答】与ODI备案路径、境外子公司报表匹配,分层申报。

Q354 税务机关与发改商务信息是否共享?

【答】协同监管下共享趋紧,未备案投资更容易被识别。

9.2 转让定价

Q355 境外SPV架构是否需满足转让定价要求?

【答】需要,应满足独立交易原则,ODI备案文件中的投资路径、功能、金额是转让定价文档的重要支撑。

Q356 备案显示直接持股、实际经SPV持股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可能质疑SPV商业实质与利润归属,应确保备案与实质架构一致。

Q357 新加坡、香港SPV保留利润是否合理?

【答】需有商业实质支撑(区域管理、融资、风险隔离等),否则利润归属可能被质疑。

Q358 ODI备案架构是否应与转让定价政策同步考虑?

【答】应同步,架构设计兼顾税负优化与转让定价文档论证难度。

Q359 关联交易申报口径如何保持?

【答】备案路径、功能描述与关联交易申报口径应一致。

Q360 中间层SPV商业目的如何证明?

【答】在备案材料中充分说明商业目的,并留存实质经营证据。

Q361 转让定价文档与ODI备案如何衔接?

【答】以备案投资路径与功能描述为基础,支撑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分析。

9.3 境外子公司财税

Q362 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如何与境内合并衔接?

【答】按会计准则与集团合并政策处理,保留境外审计与备案对应。

Q363 境外子公司账务不规范有何影响?

【答】影响转让定价、抵免申报与外汇回流审核,应加强境外财务基础。

Q364 境外子公司会计处理与境内是否一致?

【答】应衔接一致,避免口径差异导致合规瑕疵。

Q365 境外子公司年度财务数据用于什么?

【答】用于年度报告填报、抵免申报、转让定价与审计,应保持一致。

9.4 税务合规与风险

Q366 ODI合规与财税健康度有何关系?

【答】ODI合规不是孤立法律程序,与企业整体财税健康度紧密相关。

Q367 境内财务体系不健全影响ODI吗?

【答】影响,资金来源论证、抵免、转让定价都依赖健全的境内财务体系。

Q368 “财税体检”在ODI中起什么作用?

【答】前置排查账务、转让定价、外汇匹配等问题,为申报与投后打基础。

Q369 境外所得未合规申报有何风险?

【答】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及合规质疑,应主动申报。

Q370 东道国税务争议如何处理?

【答】保留财务证据、依托税收协定与专业机构应对,必要时报告重大不利情况。

Q371 境外亏损能否抵减?

【答】按我国税法关于境外亏损弥补的规定处理,与ODI合规衔接。

Q372 境外分红汇回的预提税如何处理?

【答】按税收协定与东道国规则扣缴或减免,保留凭证用于抵免。

Q373 ODI备案文件是否可作为税务依据?

【答】可以,作为投资合规与转让定价等税务处理的支持文件。

Q374 境外子公司融资利息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答】按独立交易原则与资本弱化规则把握,备案资金安排与之一致。

Q375 个人境外投资所得如何申报?

【答】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申报,个人纳入ODI监管后更需理顺合规与申报。

Q376 境外资产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答】按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处理,与退出环节ODI合规衔接。

Q377 关联交易是否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答】达到规定门槛的应按规定准备,ODI备案架构是基础材料。

Q378 东道国税收优惠如何评估?

【答】在合规前提下评估,避免单纯税筹触发实质审查。

Q379 境外业务国内增值税、关税如何衔接?

【答】设备、货物出境及回流的增值税、关税处理应纳入整体合规。

Q380 跨境电商境外布局的财税重点?

【答】关注境外公司账务、转让定价、数据出境与ODI备案衔接。

Q381 境外子公司多,集团如何统一财税管理?

【答】建立统一会计政策、备案台账与报告机制,避免“两张皮”。

Q382 ODI备案对年度汇算清缴有何影响?

【答】境外所得抵免与申报环节需ODI备案文件支撑,应同步准备。

Q383 税务稽查中ODI合规是否被核查?

【答】可能,稽查会关注境外投资行为合规性与所得申报。

Q384 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如何应对?

【答】提供独立交易证据与备案架构支撑,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

Q385 财税合规在ODI中的角色定位?

【答】财务顾问机构聚焦账、税、资金、数据,与律师互补,是ODI合规的重要支撑。

第十部分 对外投资保护

10.1 保护体系

Q386 国家如何保护境外投资?

【答】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Q387 投资者境外风险防控有哪些义务?

【答】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制度,投入必要资源保障员工和资产安全。

Q388 境外子公司是否也需建制度?

【答】需要,投资者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都应建立合规与风控制度。

Q389 主管部门可否发布风险提示?

【答】可以,根据经济社会运行和风险状况向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

Q390 风险提示是否强制?

【答】供参考而非强制,企业宜结合自身情况采纳。

Q391 遭遇东道国歧视性措施怎么办?

【答】及时报告重大不利情况,并可依年度报告应投资者请求启动反制措施。

Q392 对外投资保护与合规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及时、规范履行报告义务是获得保护的前提。

10.2 重大不利情况

Q393 外派人员重大伤亡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属于重大不利情况,应立即报告。

Q394 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应立即报告重大不利情况。

Q395 外方强制要求提供技术数据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等致威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立即报告。

Q396 外方强制要求处分资产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外方要求转让、处分相关资产权益致威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立即报告。

Q397 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是否需报告?

【答】需要,属重大不利情形,应立即报告。

Q398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何时提交?

【答】立即通过网络系统提交。

Q399 及时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有何好处?

【答】既是义务,也是寻求领事保护、政策支持的前提,并可能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Q400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错误可否更正?

【答】发现未报、错报、漏报应及时补报或更正。

10.3 反制与救济

Q401 对外投资受不合理剥夺限制可否申请保护?

【答】可以,年度报告中列明相关情况,应投资者请求可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保护措施。

Q402 国家层面反歧视措施有哪些?

【答】禁止或限制有关外国组织、个人在境内投资;禁止或限制境内组织个人与其交易合作等。

Q403 遭遇东道国政策歧视如何留存证据?

【答】及时报告并留存政策文件、往来记录,作为保护与救济依据。

Q404 反制措施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答】对外投资受歧视或不合理剥夺限制,应投资者请求并结合实际。

Q405 海外利益保护是否覆盖个人投资者?

【答】投资者范围含个人,保护制度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权益适用。

Q406 东道国要求本地含量如何处理?

【答】结合重大不利情况报告与政策评估,必要时寻求保护支持。

Q407 保护措施能否替代诉讼?

【答】不能,保护是行政层面的支持,具体争议仍需按法律途径解决。

Q408 对外投资保护与驻外使领馆有何关系?

【答】驻外使领馆可提供协助并反馈违规或风险信息至发改部门。

Q409 遭遇战争内乱风险如何处理?

【答】及时报告重大不利情况,寻求保护与人员资产安全保障。

Q410 保护条款是否减轻投资者责任?

【答】保护与责任并行,投资者仍须履行合规义务。

Q411 风险防控资源投入如何体现?

【答】投入必要人员、资金、设备建立制度,作为合规与保护基础。

Q412 海外突发事件如何处置?

【答】按企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Q413 对外投资保护是否仅限央企?

【答】不限,保护制度适用于各类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权益。

Q414 如何让保护机制真正启动?

【答】及时、规范履行报告与披露义务,使国家保护机制得以启动。

Q415 保护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答】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走出去”的可持续与安全。

第十一部分 法律责任

11.1 信用与失信惩戒

Q416 违反49号令是否记入信用记录?

【答】是。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Q417 联合惩戒影响什么?

【答】影响项目审批、资金出境、融资、政府采购、上市等,后果波及面广。

Q418 如何避免信用惩戒?

【答】及时履行核准备案、报告义务并整改,主动改正通常可从轻。

Q419 恶意分拆规避监管是否受罚?

【答】会。为规避监管恶意分拆对外投资项目的,将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Q420 “恶意分拆”指什么?

【答】将本应整体申报的项目拆分规避核准、备案或报告要求,构成恶意分拆。

11.2 禁止类投资

Q421 违反禁止类投资限制有何责任?

【答】对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安全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部门可责令停止并没收相应权益、资产,还可处罚款。

Q422 拒不停止的罚款标准是什么?

【答】拒不停止的,处以中方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Q423 个人拒绝停止如何处罚?

【答】对相关责任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Q424 禁止类投资后果是否严重?

【答】严重,涉及没收与罚款,企业应严守禁止类红线。

11.3 未核准备案与虚假

Q425 未办理核准备案擅自投资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处中方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并没收相应权益、资产。

Q426 提供虚假或误导材料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处中方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并没收相应权益、资产。

Q427 拒不改正的加重标准是什么?

【答】拒不改正的,处中方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Q428 相关责任个人如何处罚?

【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Q429 “没收相应权益、资产”指什么?

【答】没收违规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资产,是较严厉的责任形式。

Q430 责令改正的时限如何把握?

【答】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将加重处罚。

11.4 不正当手段与禁入

Q43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文件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Q432 撤销文件有何后果?

【答】文件失效,投资失去合规依据,需重新申报或调整。

Q433 什么是不正当手段?

【答】如伪造、隐瞒、虚假申报等方式取得核准备案文件。

Q434 是否可能被限制申报?

【答】可能。属于禁止类、未核准备案、虚假、不正当手段等情形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Q435 可能被禁止从事对外投资多久?

【答】情节严重可禁止1年以上3年以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11.5 报告与信息责任

Q436 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Q437 哪些属于未按规定报告?

【答】未提交境外再投资、返程投资、前期、完成终止、年度、重大不利等报告,或超时、虚假。

Q438 未报告是否会有更重后果?

【答】在责令改正后仍不履行可能升级,且可能记入信用记录。

Q439 恶意分拆规避报告是否受罚?

【答】会,恶意分拆规避报告义务同样受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

11.6 国家安全相关责任

Q440 威胁损害国家安全对外投资有何责任?

【答】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Q441 及时报告重大不利能否减轻?

【答】能。及时报告、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Q442 主动改正为何重要?

【答】既是合规义务,也可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节。

11.7 金融企业与专业机构

Q443 金融企业违反规定有何责任?

【答】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Q444 专业服务机构违规有何责任?

【答】通报并商请有关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Q445 中介机构隐瞒虚假有何后果?

【答】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违者受通报与监管措施。

Q446 专业机构责任与投资者责任是否独立?

【答】各自承担责任,投资者不能以委托为由免除自身申报责任。

11.8 责任减免与程序

Q447 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及时报告、主动改正重大不利情况等情形。

Q448 行政处罚如何作出?

【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作出,遵循行政处罚程序。

Q449 被处罚是否可以申辩?

【答】应依法保障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Q450 信用记录是否可修复?

【答】主动整改、纠正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Q451 央企违规由谁处罚?

【答】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其管辖权限处理,中央管理企业相关责任在系统内归口。

Q452 地方企业违规由谁处罚?

【答】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处理。

Q453 违规投资资金能否保留?

【答】违规形成的权益、资产可能被没收,应避免侥幸。

Q454 对行政处罚不服如何救济?

【答】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Q455 罚款基数如何计算?

【答】按中方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因此准确核算中方投资额至关重要。

Q456 个人违规是否单独担责?

【答】是,相关责任个人可被处以罚款,金额区间与法人不同。

Q457 责任是否追溯存量?

【答】新规对施行后行为适用;存量未合规项目建议在窗口期主动整改。

Q458 责令改正期间可否继续投资?

【答】应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改正,不宜继续投入。

Q459 屡次违规是否加重?

【答】累犯、情节严重可能触发更重处罚与限制申报。

Q460 法律责任是否只罚机构?

【答】除机构外,相关责任个人也可被处罚。

Q461 监管谈话与处罚如何衔接?

【答】监管措施用于纠正,拒不纠正再启动法律责任。

Q462 处罚决定是否公开?

【答】按信用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相关信息可被记录与共享。

Q463 能否以“不知情”免责?

【答】对依法应申报的事项,不能以不知情免责,企业应主动掌握法规。

Q464 专项服务合同能否转移合规责任?

【答】专业机构负执业责任,但投资者申报义务与法律责任不能转移。

Q465 合规建设的价值何在?

【答】从源头上避免责令改正、没收、罚款、禁入与信用惩戒,是成本最低的防线。

第十二部分 港澳台与金融投资渠道

12.1 港澳台地区投资

Q466 对香港、澳门投资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港澳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Q467 对台湾地区投资是否适用?

【答】适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Q468 通过港澳企业再对境外投资是否适用?

【答】适用,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港澳企业再对境外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Q469 港澳台投资是否也需核准或备案?

【答】参照本办法分类分级执行,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或报告。

Q470 通过香港SPV持股是否需ODI合规?

【答】需要,涉及对港投资及再投资均纳入监管视野。

Q471 港澳台投资与返程投资如何衔接?

【答】相关投资路径按实质认定,返程投资应报告。

Q472 港澳台地区的敏感类投资如何认定?

【答】按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规则参照执行。

Q473 个人对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

【答】参照本办法,居民个人对港澳台投资纳入投资者范围。

Q474 以港澳企业为平台返投境内是否报告?

【答】属返程投资情形,应参照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定报告。

12.2 金融投资渠道

Q475 通过QDII投资境外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经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渠道投资,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核准备案报告规定。

Q476 通过港股通投资是否适用?

【答】一般不适用,但获得控制权或达到持股比例等则重新适用。

Q477 通过跨境理财通投资是否适用?

【答】一般不适用本办法相关核准备案报告规定。

Q478 金融渠道投资何时重新适用本办法?

【答】若通过前述渠道投资后获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10%的整数倍等,重新适用。

Q479 “10%的整数倍”如何理解?

【答】指合计持股达到10%、20%、30%等整数倍时,触发重新适用。

Q480 一致行动人如何认定?

【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认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计入比例。

Q481 QDII、港股通投资是否完全没有监管?

【答】有相应金融监管与外汇管理规则,只是不适用本办法ODI核准备案报告。

Q482 股票投资与控制权投资如何区分?

【答】以是否获得控制权或达到持股比例判断是否重新适用本办法。

Q483 跨境理财通投资是否受外汇限制?

【答】适用其自身外汇与额度规则,与ODI外汇登记不同。

Q484 通过基金间接投资是否算对外投资?

【答】一般金融投资渠道除外;若实质构成控制则按实质认定。

Q485 境外股权基金投资与金融渠道如何区分?

【答】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属对外投资活动,与QDII等金融渠道不同。

Q486 个人通过港股通投资是否需要ODI?

【答】一般不适用ODI核准备案,按港股通规则执行。

Q487 金融渠道与控制权投资的边界如何把握?

【答】核心看是否构成控制或达到持股比例,建议向主管机关咨询。

Q488 享受渠道例外的同时需注意什么?

【答】仍须遵守外汇、证券、税收等各自领域规则,并非“无监管”。

Q489 渠道投资转为实业控制如何处理?

【答】获得控制权后应重新适用本办法,及时履行核准备案或报告。

Q490 金融渠道规则的依据条款?

【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明确相关渠道投资的除外与重新适用。

第十三部分 福建企业实务

Q491 福建企业开展ODI应优先关注什么?

【答】先判断项目是否属敏感类、估算中方投资额确定备案层级,再评估境外再投资、报告与财税外汇联动。

Q492 福建企业多投资东南亚,如何把握敏感类?

【答】结合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目录逐项甄别,关注跨境水资源、战略资源等环节。

Q493 福建民营企业“母小子大”项目如何合规?

【答】提前准备完整资金来源说明与穿透式股权架构图,配合监管核实。

Q494 福建家族企业个人境外资产如何梳理?

【答】列明个人境外公司持股、资金来源、返程投资及37号文登记状态,评估补办路径。

Q495 福建企业经个人境外平台持股是否需调整?

【答】新规将个人纳入监管,应尽早诊断现有架构,评估补备案或调整。

Q496 福建纺织鞋服业出海的合规重点?

【答】投资额多在3亿美元以下走省级备案;关注用工、环保、社会责任与再投资报告。

Q497 福建新能源企业出海的三维评估是什么?

【答】技术出口合规+安全审查预判+东道国法规遵从。

Q498 存量未备案项目如何整改?

【答】按优先级:完全未办手续的先补办;再投资未报告的补报;备案与实况重大不符的办理变更。

Q499 福建企业ODI合规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什么?

【答】境外再投资报告、年度报告与完成终止报告,以及备案信息与实况、财税数据的“两张皮”。

Q500 福建企业如何把ODI合规做扎实?

【答】把合规嵌入交易时间表:立项前评估、申报期准备、交割前外汇登记、投后台账与持续报告,形成全生命周期闭环。


立瑞企业管理咨询香港办公室

电话:852-25785898

传真:852-25786896

地址:香港北角道18号嘉汇商业大厦10楼01单元



立瑞企业管理咨询福州办公室

电话:0591-83250227

传真:0591-83323150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2403单元






立瑞企业管理咨询新加坡办公室

电话:(65 ) 66001631

地址:11 WOODLANDS CLOSE #06-48,Singapoe 737853



技术支持: 字节联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