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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的15个经典问题!会计收藏一、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答: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特殊限制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个体工商户必须开设银行账户吗? 答:个体工商户可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个体工商户可以对外投资成立分支机构吗? 答: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 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 元至 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 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 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 答:缴纳,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和公司类型的是一样的。也同时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七、个体工商户需缴纳残保金吗? 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八、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十、 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十二、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 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十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 “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十五、 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 年 留 存 的 所 得 ( 利 润 ) 。”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