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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的15个经典问题!会计收藏

一、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答: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特殊限制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个体工商户必须开设银行账户吗?

答:个体工商户可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个体工商户可以对外投资成立分支机构吗?

答: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 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 元至 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 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 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

答:缴纳,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和公司类型的是一样的。也同时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七、个体工商户需缴纳残保金吗?

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八、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十、 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十二、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 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十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  “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十五、 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 年 留 存 的 所 得 ( 利 润 ) 。”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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