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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20247.1 信息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企业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以下简称“商务部62号公告”)及《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商务部72号公告”)配套发布。 根据商务部62号公告,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信息报告办法》,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7.1.1 初始报告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条,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7.1.2 变更报告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一条,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根据商务部62号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7.1.3 注销报告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7.1.4 年度报告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根据商务部72号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7.2 信息公示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当向社会公示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商务部72号公告,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3 信息补报或更正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应当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根据商务部62号,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资管理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商务部72号公告,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4 监督检查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基本要求如下: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7.5 法律责任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上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下一篇外商投资外汇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