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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资金回流方式

境外资金如何正规地回到国内,这里提供几种常见的方式,欢迎大家留言探讨更多方案。(地下钱庄等违法的渠道咱们就不讨论了,合规合法合理,安全第一)

一、资金回流的几种形式

境内公司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在境外间接上市方式募集的资金回流,需按照相应资金性质管理,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主要回流渠道包括FDI、外债以及资金池

二、资金回流渠道:FDI

FDI(外商直接投资, Foreig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应该是最常见的资金从境外回到国内的资金回流渠道。

1、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对境内实控公司增资或境内再投资方式回流。

2、境内标的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或增资)外商投资公司,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如果是境外上市公司被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典型的37号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4、登记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开立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公司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跨省异地开户。

5、境外上市公司(外商股东)汇入资本金

三、资金回流渠道:外债

外债严格来说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资金回流,它是指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借钱给境内关联公司方式回流。但毕竟有借是要有还的,钱进来之后还得还出去。

境内债务人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获得《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债务人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外债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如为外币外债账户异地开户,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1、短债不能长用,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搭桥除外)

2、未指定用途的情况下长债可以短用(短期流动资金),额度重新核算

3、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5、外债存定期,同一外汇分局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6、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四、资金回流渠道:资金池

资金池是一个比较高级的玩法,但是门槛比较高。大概分为三种:

跨国公司资金池

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以资本联结为纽带,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基于跨境借贷开展的外币/人民币跨境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外债和境外放款备案时一次性登记,之后只需国际收支申报,无需再逐笔至外管登记。

外管局跨境本外币资金池

1、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2、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限。

3、外债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放款杠杆率为 0.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

4、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成员企业已经举借外债的,在外债全部偿清之前,不得作为成员企业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5、主办企业可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代理成员企业借入外债。

6、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时,无需再逐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境外放款同理)

人民银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1、境内主办企业应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2、境外主办企业应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3、跨国公司可以在自贸区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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