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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到了人性的狡诈与贪婪,而我却见证了正义的光芒——深度解析鲁南制药家族信托纠纷近日,南晓鹏律师在其公众号发表的“土豪设海外信托托孤,律师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一篇文章,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也让大家的焦点聚焦于这一离岸信托诉讼大戏。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法庭的法官在判决书中,用剥丝抽茧般的描述与分析,将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的遗孤女儿赵龙,与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创始人最信赖的律师)以及鲁南制药的管理层,就鲁南制药外资股权的诉讼之争,完整地向世人呈现。 判决书确认了赵龙作为真正的信托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体现了衡平法追求正义的精神,也让我们理解了信托制度起源时的意义所在。 关于本案例的具体情况,网上有详尽的介绍,笔者简单描述如下: 案情回顾 1. 鲁南制药以前是校办小厂,在赵志全承包经营下,药厂起死回生,逐渐壮大。1994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在上世纪90年代,鲁南制药为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找到一家境内企业(简称烟台发展公司)的境外子公司(简称鲁信公司)作为外资股东,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 3. 2000年,由于赵志全与外资股东方面存在分歧,但仍希望保持鲁南制药的中外合资企业身份,因此将外资股东鲁信公司持有的鲁南制药股权转让给凯伦美国公司。 4.凯伦美国公司的设立人是目前本案的争斗主角之一,即鲁南制药的律师王某和其妻子魏某。2001年3月,鲁南制药与凯伦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凯伦美国公司代为持有鲁南制药的股权。鲁南制药提供资金,由凯伦美国公司受让上述鲁南制药的25.7%的股权。凯伦美国公司根据鲁南制药指示行使股东权利,鲁南制药每年向凯伦美国公司支付8万元的服务费(结构相当于 A委托B收购A的股权),在本案中,鲁南制药与凯伦美国公司及其实控人构成信托关系,凯伦美国公司应承担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 5.在此之后,经过多次股权调整,2011年7月,上述鲁南制药的25.7%外资股由安德森公司持有。同时安德森公司还持有多个鲁南制药子公司的少数外资股权(持股比例一般为25%),赵志全与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魏某签订信托合同,设立赵氏信托。根据安德森公司的备忘录,赵志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凯伦BVI公司,凯伦BVI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0%股权。尽管彼时没有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变更到赵志全控制的凯伦BVI名下,但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6.2014年赵志全去世,他用27年的时间,将鲁南制药从一个净资产不足20万元的小厂,建设成为一个净资产60亿元、年缴税9.2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制药集团。在去世前,他指示律师夫妇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及名下财产全部转让到独女赵龙名下,同时授权女儿赵龙行使受益人权利。为此赵志全、律师夫妇和赵龙三方签过字。同时各方均做好了股权过户的准备。 7.赵志全去世后,律师夫妇暂停办理过户,开始了一系列神操作,2015年,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们新设立的两家公司(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股权,中智公司持有10%股权),2016年新设了私人信托公司(恒德公司),同时设立了菩提树信托,由恒德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的股权,将律师夫妇的女儿和赵龙作为受益人,王某作为信托保护人,有权变更受益人。8.2017年,赵龙才得知菩提树信托的存在,计划与律师夫妇对簿公堂。但律师夫妇使出杀手锏,拿出当年的《代持协议》,并与鲁南制药的高管相配合,试图证明当年凯伦美国公司代持鲁南制药的股份与赵龙无关,收购资金由鲁南制药支付,企图吞并该部分股权。而鲁南制药高管的目的是希望该部分股权还给鲁南制药。 9.赵龙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各种办法和手段,取得了父亲当年用薪酬及承包奖励等逐步购回鲁南制药25.7%外资股权的证明材料。从而证明了父亲赵志全成为鲁南制药的25.7%外资股权实际权益人的合理合法性。律师王某夫妇在每年收取8万元服务费的背景下,企图私吞该部分股权,违背了最基本的受托人义务。 10.从公司治理角度看,鲁南制药公司自身是极其失败的案例。由于涉及大量的个人持股和社会股份,除本案外,鲁南制药的股东内部之间、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也爆发了大量冲突,并诉诸法院。并写入了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案例。针对本案,除赵龙在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提起的诉讼外,临沂中院在律师夫妇不作为及其与鲁南制药管理层选择性提交部分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还就代持协议有效性一事进行了裁决,即判定代持协议有效。 11.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王某是公司法和信托法的专家,是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信赖的人,所以成为赵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律师王某夫妇不仅仅违反了受托人责任,还暗藏私心,企图吞并信托财产。在国内临沂中院的诉讼中,律师夫妇本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和抗辩理由以及管辖权异议,但其与鲁南制药管理层串通,从而误导临沂中院对事实的认定。法官在判词中斥责王某“彻底丧失诚信”,并根据推定信托的救济原则,将律师夫妇控制的嘉德公司和中智公司推定为受托人,为受益人赵龙和凯伦BVI公司的利益持有鲁南制药股权,受益人有权享有该部分股权。 深度解析 这个案例在国内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效应,有人感慨人性的狡诈和贪婪,有人质疑信托的复杂性和不可靠性,有人嘲笑国内知名律所至今未作表态的鸵鸟行为。有人夸张地说“防火防盗防律师”,有人赞赏法官直击心灵的判词。这些负面的评价无疑给信托业或相关的律师界造成了一些压力,彷佛信托业者或者相关律师本身具有一种夹带私心的原罪。 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这个案例让我们见证了信托制度的正义光芒。作为英美法系产物的信托,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法官的判词将信托制度的功能完美展现。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的功能是无法替代的。在本案中,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通过离岸信托实现了目标企业的中外合资属性(代持在离岸地也被视为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实现了自己及其女儿作为该部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目的,同时充分利用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允许委托人留权制度,在去世前对信托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英国知名法学家梅兰特将信托制度列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就是因为信托能够实现的功能如此之多,例如财富传承、财产隔离、税务筹划,企业治理等等。然而,信托在实现如此之多重要功能的同时,必然有相关利益方虎视眈眈,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光靠道德和说教无法击退恶意相关方对信托的攻击,必须要有完善和有效的规则,全面细致的法律架构安排,以及带有锋利牙齿的惩罚保护措施。 正是由于信托制度能够实现如此多的功能,信托从起源时就伴随着诉讼而生。诉讼给了信托受益人衡平法所有权的确认。当时英国大法官基于良知,在无法撼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所有权(对物权,in rem)的前提下,给了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对人的权利(inpersonal)。英美信托百年的发展以及离岸地信托的蓬勃兴起,就是在大量的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法理知识和实操经验。因此我们必须有这样的心理准备:诉讼不代表信托功能的失效,也不要升华到人性的沦丧,每次诉讼其实都在验证信托的有效性并且予以完善,同时通过惩罚预警来增加相关方对信托的敬畏。 本案中,鲁南制药创始人独女赵龙历尽艰辛,终于取得了司法上的胜利。有人把焦点放在该不该设立离岸信托和是否完全相信律师层面上。笔者认为,即使回头看,信托仍然是当时合理的架构安排,它在前期实现了设立人的信托目的。但是,信托的设立过程和结构是粗糙的,对于受托人选择和约束机制是不完善的,在后期操作过程中也是有瑕疵的。例如律师王某既是鲁南制药聘请的律师,也是赵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当鲁南制药的管理层与赵氏家族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王某的做法出人意料。另外,即使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股权变更于签订合同时即生效,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初涉离岸信托的国内家族来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离岸+非持牌机构(自然人之间互信)作为受托人+法律文件的瑕疵(缺乏对受托人的约束惩罚机制)+设立人的突然去世=一只虚弱的面临危险的信托羔羊。 本案判决书的传播,对于王某所在的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至今未作公开回复,预计对未来相关业务的开展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尽管这是诸多条件累加导致的个体案件,笔者希望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将来在办理此类业务时,要充分敬畏信托制度,界定好自己的角色,充分履行好受托人责任,做信托制度的推动者和引路人。 最后,笔者介绍下本案的管辖问题,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现有九个成员国,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等7个正式成员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2个非正式成员。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是国际著名的离岸金融所在地。大量的离岸公司和离岸信托在此设立。BVI作为英属殖民地,继承了一部分英国法律,同时自己创设了很多有利于企业注册和离岸信托设立的法律。在法律管辖上,英属维尔京群岛有一个高等法院和一间上诉法院(隶属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本案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在BVI的上诉法院审理,本案中赵氏信托的设立地是在BVI,笔者推断信托契约书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也为BVI法院。BVI的最终上诉法院是位于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欲握玫瑰,必承其伤。信托制度作为国际上私法领域最耀眼的明珠之一,在实现诸多功能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利益相关方的攻击,而诉讼将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之一。因此我们要提高对个体信托案件的容忍度和包容性,用欣赏的眼光去看待信托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对于从事与信托业务相关的人员或机构,要拥抱信托,敬畏信托,珍惜交付给我们手中的受托人责任,惟信义义务不可以被辜负! 作者简介 赵志红,信托老兵,曾参与中国首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爱建信托外环隧道集合信托计划的设立和发行工作。曾担任多家知名国内信托公司上海区域的负责人,对国内信托和离岸信托有较深的理解。 以上观点与本平台无关,仅代表作者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