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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SPAC的咨询文件,致力吸引更多公司来港上市2021年9月17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在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进行 SPAC 并购交易( De-SPAC )前 投资者的资格: 专业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专业投资者”定义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或个人专业投资者 SPAC 须将 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各自分发予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须有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集资额及其使用 SPAC 预期从首次发售集得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 SPAC 在首次发售中所筹集的款项总额要100%全部存入位于香港的封闭式信托账户 SPAC 股份发行价 每股10港元 SPAC 发起人 每家 SPAC 须有至少一名 SPAC 发起人为持有以下两项的公司: -由证监会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及 -至少10%的发起人股份 SPAC 发起人的任何重大变动均须经股东(不包括 SPAC 发起人或自然而然的)通过特别的案子批准 摊薄上限 发起人股份以首次发售日期 SPAC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为上限,但可在继承公司达到预设的表现目标后进一步发行最多10%的发起人股份 禁止发行可令持有人于行使后购买多于三分一股的权证 禁止: -所发行的权证合计(即包括 SPAC 权证及发起人权证)会令行使后所获得的股份多于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30%;及 -所发行的发起人权证会令行使后所获得的股份多于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发起人股份及发起人权证 首次发售日期起,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可分开买卖,并透过若干额外措施减低与买卖 SPAC 权证有关的波动风险 SPAC 并购交易 ( De-SPAC ) SPAC并购交易 继承公司将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委聘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 强制外来独立 PIPE 投资,有关投资须: -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25%(或至少15%(若继承公司于上市的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元));及 -使至少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资产总值或基金规模至少达10亿港元)于继承公司上市之日实益拥有继承公司至少5%的已发行股份 SPAC 并购交易须于股东大会上经 SPAC 股东批准作实。于有关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包括 SPAC 发起人及其紧密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权 SPAC 股东只能赎回用于反对 SPAC 并购交易的 SPAC 股份 公开市场 至少要有 SPAC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及至少要有 SPAC 已发行证的25%是由公众持有。此公众持股量规定并是一项持续规定 继承公司须确保其股份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至少要有100名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