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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商业实体迁入或迁离马绍尔群岛的介绍

为什么将公司迁至另一个司法管辖区?

有时候,船东/营运商(或者实际上是整个集团)可能会决定从其原来的注册成立地迁册(或“迁移”)至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有时将其所有特殊目的实体子公司一起迁移至新的司法管辖区)。实体迁册通常是因为地区总部所在地迁往其他司法管辖区,及/或由于其他节税的策略规划原因,包括对船旗的选择,但船东/营运商可能希望延续其公司的历史和品牌。

本文简要分析了迁至/迁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简称“马绍尔群岛”)的程序。

迁至/迁离马绍尔群岛

根据《马绍尔群岛商业公司法》(Marshall Islands'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1](简称“《商业公司法》”)第 15(p) 条,马绍尔群岛公司可“自行注册、迁册、本土化、备案或登记,或将其初始或后续注册地、所在地、营业地或任何其他同等地点搬迁或迁至/迁离任何司法管辖区,并继续以公司的形式在该司法管辖区存续”。

《商业公司法》第14部(第126条至第129条)就迁至(及迁离)马绍尔群岛作出规定。

迁至马绍尔群岛

将外国商业实体迁至马绍尔群岛的程序简易,而且目前[2]是免费的。Marshall IslandsMaritime and Corporate Administrators, Inc. 办事处(简称“马绍尔群岛登记处”)规定申请迁入马绍尔群岛的外国商业实体必须提供以下各项:(a)按规定的本土化章程(articles of domestication);(b)原注册地的公司注册成立细则(以英语撰写);(c) 新注册地(即马绍尔群岛格式化的)公司注册成立细则;(d) 公司存续的证明;及 (e) 委任注册代理人(通常为the Trust Company of the Marshall Islands(马绍尔群岛信托公司))的证明。本土化章程(The articles ofdomestication)须证实一些相关事实(如:该实体首次注册成立日期、名称、原注册地、营业地、迁册不被禁止和迁册动机真实等)。

 

外国实体迁入马绍尔群岛不会影响其于原注册地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但请注意只有抵押(mortgage)可以在马绍尔群岛登记处注册登记),且其在原注册地存续期间已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将继续存续。马绍尔群岛法律于该外国实体本土化生效之日起(即完成该实体在马绍尔群岛的(已迁册的)实体注册登记之日)开始对该实体产生效力。当外国实体迁册至马绍尔群岛时,该实体只是改变其公司所属的司法管辖区,而并非成立一个新的、单独的实体。因此,该实体的名称及存续日期将保持不变。不同的是,《马绍尔群岛组织法》(Marshall IslandsAssociations Law)将成为管辖那些已迁至马绍尔群岛的实体的管辖法律(若是公司,则由《商业公司法》管辖)。

 

迁册申请必须通过具备专业资质且负有义务进行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提出。此类中介机构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企业服务公司和合资格的航运公司。我们为受信人服务团队香港分所获马绍尔群岛登记处认可为能提供上述服务的“经核准的代理人”。

 

任何非马绍尔群岛商业实体,包括外国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同等的外国企业,可以迁至马绍尔群岛,但前提是有关外国司法管辖区没有明文禁止其迁离/迁册。

 

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本土化证明书(certificat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domestication)和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certificate of limitedpartnership)(合称“该等证明书”)必须事先经马绍尔群岛登记处核准,并必须由获授权人士代表该非马绍尔群岛实体签署(可以向马绍尔群岛登记处提交清晰的扫描副本)。

 

除了该等证明书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a)由原注册地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注册地实体成立证明书、成立章程或其他证明该非马绍尔群岛实体存续的文件之经核证副本;及

(b)由原注册地政府近期签发的证明该非马绍尔群岛实体目前良好存续的证据(例如良好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of good standing));如果无法取得政府核证的话,则由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核证,据其所知,该非马绍尔群岛实体目前在该司法管辖区合法有效存续。

 

一旦马绍尔群岛登记处收到上述所需文件,而且完成其合规审查后,将于实体汇款后一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册备案。当迁册程序完成后,已备案的该等证明书复本(一般于四 (4) 个工作天内)将被发还给客户。

 

迁离马绍尔群岛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28条,如果有关外国司法管辖区允许通过提交一份迁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ransfer of domicile)(简称“迁册证明书”)以进行针对该马绍尔公司的迁册,则该公司可从马绍尔群岛迁至该外国司法管辖区。《商业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迁册证明书内须注明以下事项:

  • 构成该公司新注册地的司法管辖区;

  • 该公司于新注册地可供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名称和地址;

  • 迁入新注册地的生效日期;及

  • 该公司于马绍尔群岛获授权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 (1) 份经确认的迁册证明书必须由获授权人士代表马绍尔群岛公司签署,并且必须将其两 (2) 份复本提交给马绍尔群岛登记处。复印本也可被接纳为复本,但签署必须清晰可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签署:(a) 在公证人面前确认签署;或 (b)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5条由文书签署人确认,其如作出伪证,愿意接受处罚。

 

备妥文件后,必须将文件送交马绍尔群岛登记处的任何一间当地办事处进行办理。当程序完成后,已备案的迁册证明书复本将被发还给客户(可能需要数个工作天)。一旦文书工作完成,马绍尔群岛登记处将出具一份迁册证明书,以确认该实体在马绍尔群岛法律项下不再存续。

 

迁册证明书的存档费为500美元(请注意,此费用未被豁免)。于提交迁册证明书备案之前,必须向马绍尔群岛政府、马绍尔群岛登记处及/或注册代理人支付未缴付的收费和费用,才可获办理迁册事宜。

 

一旦将迁册证明书(也称为“迁册意向证明书”)提交给马绍尔群岛登记处,马绍尔群岛登记处将把该实体视为已迁册(假设实体于存档之日已缴付所有费用),并将发出迁册证明书。在客户的要求下,我们可以就“以存续方式迁册”出具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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