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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涉及税项一般情况下,香港公司或获取香港区域收入的人士需视经营成果以及薪资收入多寡分别向税务局申报利得税和薪俸税 一、有关利得税说明 1、利得税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是否收入来自于香港,都必须向税务局申报过往一年的经营状况,香港公司在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第一份利得税申报表,税务局发出税表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将过往经营成果向税务局申报,新公司第一次税务申报的会计期间可长达18个月,之后则以12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 2、利得税税率 法团税率为16.5% 法团以外人士税率为15% 3、香港公司税务申报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是否收入来自于香港,都必须向税务局申报过往一年的经营状况,香港公司在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第一份利得税申报表,税务局发出税表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将过往经营成果向税务局申报,新公司第一次税务申报的会计期间可长达18个月,之后则以12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处理账务,但须由香港持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4、税务申报截止日 企业在税务局发出税表后的一个月(新成立公司是三个月)内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经营状况。自第二年起,则该公司的年结日期依照以下时间申报税表和递交审计报告。有关税务申报截止时间参考以下: 年结截止期间 截止报税时间 1-3月 如盈利,当年11月15日前 4-11月 次年的4月30日前 12月 次年的8月15日前 以上税务申报截止日会因香港的法定节假日而顺延 另:利得税申报严格来说,无零申报一说词,因为利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有关课税年度赚取的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等于收入 – 成本 -费用。由此,得出经营成果:
综上,税务申报并不等于缴纳税金,无论企业经营的成果如何,申报是必要的,而缴纳税金则需要看经营成果。 5、利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两级税制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将分别降至8.25%(法团)或7.5%(法团以外人士)。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200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豁免 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可不计入应评税利润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宽减2018/19年度100%的利得税,上限为20,000港元 (待有关法律通过后实施) 6、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而应评税利润须待有关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有关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待税务局其后评定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并作出评税时,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抵销所评定的利得税。 二、有关薪俸税说明 薪俸税 从任何职位(如董事)或受雇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和退休金,且有关入息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须征收薪俸税,薪俸税依据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采用累进税率计算,或以入息净额以标准税率计算,两者取较低的税款额征收。 1)薪俸税税率
薪俸税依据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采用累进税率计算,或以入息净额以标准税率计算,两者取较低的税款额征收:
由2018/19年度开始,薪俸税边际税阶由45,000港元增至50,000港元,并由4个税阶增加至5个,边际税率分别调整为2%、6%、10%、14%及17%。 2)宽减 宽减2018/19年度100%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上限为20,000港元 (待有关法律通过后实施) 3)税务计税期 以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为计税期间 4)税务申报期 4月1日至4月30日 5)暂缴薪俸税 根据上年度的入息减去扣减项目(和免税额)来评定。 6)雇主(企业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主有责任在开始及终止聘用雇员时,以及在雇员行将离开香港超过1个月时通知税务局。另外,还要拟备每年的雇主报税表,详列每名雇员的薪酬。 三、香港公司逾期税务申报措施 根据《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尚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对未按时申报税务的罚则 未有按时提交税表或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告税务局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此外,税务局还可提请法庭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提交报税表。 税务局对未及时缴交税款的追税措施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税务局将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若该第三者属雇主身分的话,雇主在扣除雇员工资时,须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3) 条规定,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情况外,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 四、香港税收协定网络 为促进香港与世界各地的经贸、投资及人才互通,增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投资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香港已与40个司法管辖区(即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文莱、加拿大、中国内地、捷克、芬兰、法国、根西岛、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西班牙、瑞士、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及越南)签订了涵盖不同类型收入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1、CRS税务信息交换 CRS全称(CommonReportingStandard),翻译成中文为“共同声明指南”。指签约国或地区在国家或地区披露对方的经济资产,以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 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信息交流。 2、CRS交换机制 根据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金融账户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规定程序,调查始于一个国家(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确定税务居民个人和另一个国家(地区)企业开立的账户。将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和金融资产出售收入提交给金融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国家(地区)税务机关与账户持有人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五、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第13项行动而制订的最低标准。 按照该标准,符合下述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7.5亿欧罗(或68亿港元);及 该集团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包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各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的交换安排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以电子形式透过指定平台(即国别报告网站)于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有关规定适用于2018年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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