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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事先裁定个案第 19 号 --- 利润来源–制造业 利润按 50 : 50 的比例分摊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2. 背景 (a) 某公司与一个内地单位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内地单位在国内经营一家工厂(「内地工厂」)。 (b) 根据来料加工合同,该内地单位提供工人、厂房、水电设施给内地工厂,以加工该公司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作回报。该公司则提供原料、厂房机器及工人培训。 3. 安排 (a) 内地工厂开始经营后,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包括销货、购买原料运往内地工厂,以及产品设计。 (b) 内地工厂负责加工该公司货物。 (c) 该公司一些僱员会到访内地工厂,以训练工人,并监督生产。他们每周在内地工厂工作五至六天。 4. 裁定 该公司出售由内地工厂根据来料加工合同加工的货物所产生的利润,可以按 50:50 比例分摊方法计算香港利得税。 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由 2004/2005 课税年度起适用,直至来料加工合同终止。 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假设内地工厂名字为 X 厂。 7. 裁定日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附加说明 本裁定是特别就此次申请向本局提供的事实而作出。 |